联系人:张伶娟律师
手机号码:13903072989
座机号码:020-66857288转8527
传真号码:020-66857289
联系QQ:2259023180
联系邮箱:13903072989@139.com
邮政编码:510601
联系地址:广州市广州大道中289号南方传媒大厦B座15-18层
核心内容: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有些房屋是不能买卖的,或者不能转让,如果购买了这样的房屋,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合同无法履行,不能保证购房人实现合同目的,因此购房人对不得转让或买卖的房屋应该有所了解,千万不能购买这样的房屋。那么不得转让的房屋有哪些?下文房地产法律咨询网为大家详细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哪些房屋不得转让】
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有些房屋是不能买卖的,或者不能转让,如果购买了这样的房屋,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合同无法履行,不能保证购房人实现合同目的,因此购房人对不得转让或买卖的房屋应该有所了解,千万不能购买这样的房屋。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或买卖:
1、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2、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3、登记为共有的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未经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
6、已被列入危房的房屋;
7、按照房屋建筑设计为独立成套(单元)的房屋,不得分割转让;
8、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必须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后,方可转让;
9、处于户口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
10、抵押的房屋未解除抵押或者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1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款的,比如以标准价购买的房屋;
12、房屋使用性质已改变的房屋;
13、军产、医院产、学校产权的公房与本单位的办公场所在一个院子内的房屋;
14、使用权的房屋(暂时没有上市细则,现阶段只有东城和朝阳区的各别房屋可上市);
15、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兴建的房屋,所持乡产权房产证的二手商品房;
16、法律、行政法规、房改政策、地方政府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