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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可解除购房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房地产法律咨询网作者:张伶娟律师时间:2017-01-31

  核心内容:买受人可解除购房合同的情形有哪些?买受人可解除购房合同的情形有拿不到产权证导致解除合同。由于开发商的原因,买受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无法得到产权证,买受人就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等等,下文,房地产法律咨询网为大家详细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买受人可解除购房合同的情形】

  以下六种情况买受人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1、延迟交付房屋导致解除合同。这种情况是目前买受人最可能遇到的一种情况。到了开发商与买受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后,却迟迟得不到开发商的入住通知。若经催告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开发商还不能交房,买受人就可以要求开发商解除合同,并要求双倍返还订金或支付房款利息。

  2、开发商缺“证”,导致合同无效或被解除合同。目前开发商必须证件齐全才能盖楼、卖房,对开发商预售资格的审查,在“五证一照”中,主要看其是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如果开发商证件不全,就属于违法操作,与买受人签署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由于是无效合同,买受人应当腾空房屋,开发商应当返还买受人交纳的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如果可以证明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买受人还可以请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3、无法得到贷款导致解除合同。在签订合同时,除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外,都有对商业贷款或公积金贷款的约定。对于商业性的担保贷款来说,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开发商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4、拿不到产权证导致解除合同。由于开发商的原因,买受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无法得到产权证,买受人就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5、开发商把房子抵押导致解除合同。如果开发商在出售房屋之前就把所售房屋抵押,而在订立合同时故意隐瞒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或在合同订立以后,未告知买受人又把房子抵押给他人,买受人查明后,不但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6、一房多卖或者权属争议导致解除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以后,开发商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或者,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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