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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政府批准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无效

来源:互联网作者:未知时间:2018-02-27

  2014年4月20日,隆安县城厢镇某生产队发出公告,将该队六间宅基地一次性出售,《公告》说明了其中三间有国有划拨土地证,另三间尚无办证,要求竞标者是本生产队社员,标底为330万元,投标押金5万元,不中标者退还押金,中标者到期不付款者,押金不予退还。黄某忠是该生产队成员,其按照《公告》规定的时间报名交押金参与竞标,后以345万元价格中标。黄某中标后,以生产队无法出具三间尚无办证的宅基地可办证的具体时间表为由拒交中标款,并要求只成交三间已办证的宅基地或退回押金5万元,遭到生产队的拒绝,遂诉至法院请求返还押金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六间宅基地是隆安县人民政府划拨给该生产队的安置地块,属国有土地,名为宅基地或第三产业安置地,实为建设用地。生产队以公告的形式向内部社员发出出售建设用地的要约邀请,黄某按公告约定交纳押金参与竞标并中标,双方虽意思表示真实,但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至起诉之日,本案所涉安置地块并,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故双方买卖的招投标行为无效。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黄某为竞标所交的押金5万元,生产队应返还。据此,隆安县法院判决黄某忠与生产队的建设用地买卖行为无效,生产队返还黄某忠所交押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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