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人:张伶娟律师
手机号码:13903072989
座机号码:020-66857288转8527
传真号码:020-66857289
联系QQ:2259023180
联系邮箱:13903072989@139.com
邮政编码:510601
联系地址:广州市广州大道中289号南方传媒大厦B座15-18层
核心内容:商品房继承协议需要公证吗?下文,房地产法律咨询网已经为大家整理了该知识,供大家查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商品房继承协议需要公证吗?
第一、根据《不动产登记实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第二、继承协议不强制公证,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按法定程序把被继承人遗留下来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转移给继承人所有的一种法律行为,如果当事人自愿前往公证机构办理相应的继承权公证,当然也可以凭公证文书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