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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房屋权属有争议的房屋租赁合同,真的就无效吗?下文整理相关案例为大家详细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案例分析
南院大王萧峰在北宋东京城有一套地理位置优越、周围配套完善、豪装窗明几净的住宅,阿朱通过易容术假扮萧峰的形象,将其住宅出租给大理国王子段誉,后来段誉和萧峰结拜后才得知阿朱假扮萧峰无权租赁房屋一事。现承租人段誉拟以该房屋属于权属有争议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那么问题来了,该合同真的就无效吗?
二、案例分析
实践中,承租人因权属有争议而请求解除合同时,如何认定租赁合同的效力,是实践中必须注意的问题。当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时,意味着出租人有可能不是房屋的真正所有权人,如果出租人最后被确认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则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如果出租人最后被确认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则因其无权处分该房屋,导致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因此,在房屋确权之前,该租赁合同应是效力待定合同。
在租赁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况下,对承租人要求解除合同案件的处理会出现
以下两种情况:
1.虽然租赁合同效力待定,但因权属有争议已经导致承租人无法使用房屋,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法院不用等待租赁房屋的权属确定,即可径行判决解除合同或者确认合同解除。
2.虽然权属有争议,但并未影响到承租人对房屋的使用,法院不应确认承租人的解除权,但此时也不宜直接作出判决,而应等待房屋确权的结果。如果出租人被确认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法院则应判决合同不予解除。如果出租人没有被确认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则应认定该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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