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人:张伶娟律师
手机号码:13903072989
座机号码:020-66857288转8527
传真号码:020-66857289
联系QQ:2259023180
联系邮箱:13903072989@139.com
邮政编码:510601
联系地址:广州市广州大道中289号南方传媒大厦B座15-18层
2000年,女大学生苏某毕业后应聘进入某事业单位,2001年,苏某与李某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03年登记结婚,婚后苏某与李某两人感情甚好,共同居住于苏某所单位分配的宿舍里。
平凡而美好的生活经历了几年,这个家庭突遇变故。自两人的小孩的出生以后,家庭的花销与日剧增,这让工资不多的李某倍感经济压力。2006年,一心想赚快钱减轻经济压力的李某,在朋友的唆使下参与了一起暴力抢劫案件,李某因此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这一突如其来的变故使得苏某不得不独自承担起抚养小孩的一切责任。
2013年9月,苏某与在狱中服刑的李某协议离婚,结束了婚姻关系。双方约定由女方苏某获得小孩的抚养权,协议离婚时,由于两人曾经有感情,考虑到苏某在李某服刑期间独力承担小孩抚养义务的确不易,双方口头约定,女方苏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各项收入归其所有,李某亦无需向苏某支付任何补偿,夫妻双方无房产,双方互不进行任何现金补偿。
但当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原则没有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而具体的作出约定,女方苏某以为她与李某的婚姻就此画上了句号。
然而时至2014年2月份,李某因在狱中表现良好提前出狱,并向苏某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提出其应该分得从自己入狱时起至2013年9月协议离婚时止,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的工资以及住房公积金等现金财产的一半,声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的收入均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期间李某作为其配偶有权分得一半财产。
此时的苏某不知所措,仔细一想才发现,自己出来工作十年,虽然存款没有多少,但自己的住房公积金还是个不小的数目,足足有20万,而且苏某正准备与离婚后刚认识不久的男朋友结婚,打算与男友购置新房之后将自己的公积金提取出来贴补房款。李某这突如其来的要求却把苏某的计划全部打乱了,难道就真的要将这20万公积金的分一半分给李某吗?
对此,苏某向本律师咨询,本律师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所以从上述的法律规定可看出,“住房公积金”为夫妻共有财产,作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李某可以要求苏某分割包括公积金在内的所有共同财产的。
但是,本案有其特殊性,律师诉讼技巧运用得当,法院判决结果出来,未必李某就可以如愿获一半的财产,每个律师的经验和技巧是不同的,本律师给苏某耐心仔细的讲解了应对办法和诉讼策略,苏某满意的走出了律师楼……。
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