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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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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与工程转包的区分

来源:互联网作者:未知时间:2018-11-28

  摘要:对于很多人来说都不知道如何区分工程劳务分包与转包,从主体、内容、合同效力、法律后果上,对他们进行区分。如主体不同,转包的主体是总包人和转承包人,肢解发包主体是发包人与不同的承包人等等,下面就跟着小编了解一下劳务分包与工程转包的区分。

  一、劳务分包与工程转包的区分:

  工程转包是指建筑工程的(总)承包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其承包的工程变更合同主体或虽不变更合同主体,但以包代管,不参加现场管理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272条叙述,转包即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直接将全部工程转包出去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别人。

  肢解分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我国的《合同法》《建筑法》都严令禁止建筑工程转包、肢解分包行为。《建筑法》明确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国务院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工程转包和肢解分包也作出了更加详尽的规定。

  劳务分包与工程转包、肢解分包的区别:

  1、主体不同。劳务分包的主体是建设工程总承包人或者专业分包的承包人与具有建筑业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承包人;建筑工程转包的主体是总包人和转承包人。肢解发包主体是发包人与不同的承包人。

  2、内容不同。劳务分包的内容是建筑工程的劳务施工部分;转包、肢解分包的内容工程或者分部分项工程。

  3、合同效力不同。劳务分包属于合法行为,法律并不禁止而且支持劳务分包;转包、肢解分包均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4、法律后果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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