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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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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拖延索赔应该注意要点

来源:互联网作者:未知时间:2018-05-26

  摘要:工期,是建筑工程的核心问题之一,可以讲没有不重工期的建筑工程,任何建设单位及施工企业,在签订建筑工程合同前,都会对工期进行约定。但在实际施工中,导致工期拖延的情况很多,可以预见的不可预见的都有,如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大暴雨等导致工期拖欠。一旦出现拖延,就会造成损失,谈不拢时就会出现纠纷。就会要求索赔。

  在建筑工程中,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拖延的,承包人是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的。但承包人要是不清楚可以要求赔偿哪些费用的话,就可能会出现少索赔、漏索赔的现象,导致自身损失得不到应有的赔偿。

  工期延误承包人可以索赔的费用

  因发包人原因,如拖欠进度款、没有按时提供原材料等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可以要求赔偿。

  根据合同法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通常具体而言,承包人都可以要求赔偿以下费用:

  1、人工费损失。如停工、窝工的工人工资;工人低生产效率的损失;膳食补贴、工器具费用、各种管理费等相关人工费用损失。

  2、材料费损失。诸如由于工期拖延,材料价格上涨带来的差价损失等。

  3、机械费损失。由于工期拖延导致相关机械停工带来的损失,转移搬运带来的损失等相关费用。

  4、工地管理费。诸如由工期拖延产生的工地管理人员的工资等。

  5、物价上涨的差生的差价费用。诸如工人工资上涨、机械租赁费用上涨、材料费用上涨等。

  这些费用有单据的凭单据索偿,无单据应依法按公平合理的方式索偿,如委托物价局鉴定价格,委托专业建筑工程律师介入协助计算索赔等。若承包人没有证据证明自身损失,或申请司法鉴定亦无法确定具体损失的,发包人可以不赔或适当赔偿少部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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