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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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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的工期怎样计算?

来源:互联网作者:未知时间:2018-05-26

  核心内容:签订施工工程合同,通常会涉及到工期的约定,因此工期的计算就是一个重要的问题,而在实际中,由于某些原因,承包方未必能如约在工期内完成工程建设,此时就需要确定工期是否能顺延。那么,工程合同的工期怎样计算,工期顺延的情形包括哪些?下面,就让小编来告诉你吧!

  【网友咨询】

  工程合同的工期怎样计算,工期顺延的情形包括哪些?

  【律师解答】

  工期的计算

  工期原则上是从开工日期到竣工日期的时间,以天数表示。

  一、开工日期

  开工是指承包人进场开始施工。开工日期,是建设工程工期的起算点,也是控制工期风险的第一个重要节点。一般而言,开工日期的确定方式有以下几种:

  1、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2、以发包人开工通知中写明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3、以监理人的开工通知写明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4、以承包人递交的开工报告或开工申请被批准的日期为开工日期。

  当前使用较多的九部委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将开工日期确定为“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实践中,当事人就开工时间经常发生争议,其原因是约定的开工日期与实际开工日期不一致。

  在此情形下,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认定开工日期:

  1、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则应认定该日期为开工日期(承包人的证据可以是发包人的通知、工程监理的记录、当事人的会议纪要等);

  2、承包人虽无证据证明开工日期,但有开工报告的,则应认定开工报告中记载的日期为开工日期。

  3、若承包人无任何证明证明实际施工日期,亦无开工报告,则应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

  二、竣工日期

  竣工是指承包人完成施工任务。一般来说,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均进行验收,确认合格后予以接收。然而在实践中,承包人工程完工之日和竣工验收时间经常有时间差,所以确定竣工日期很重要,因为涉及到工程款的支付时间和利息的起算时间、逾期竣工违约和违约金的数额、工程风险转移等重要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竣工日期做了明确规定。

  1、以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如果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了竣工日期,则该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确认的形式一般是书面的,可以是竣工验收登记表、协议、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监理记录等。

  2、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同之日作为竣工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根据该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是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工程交付的前提。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以竣工验收合格日期作为竣工日期。

  3、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政府不再参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而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进行验收或自行验收,因而竣工验收的主导权在于发包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该规定的法理依据是在附条件的民事行为中,若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

  4、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根据《建筑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然而在实践中,时常发生发包人出于各种原因而在工程未经竣工验收而擅自使用工程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理由如下:

  (1)发包人在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工程,违反了上述相关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发包人使用工程,表明其已经实现合同的目的。

  (3)发包人使用工程后,若再进行竣工验收,便出现质量责任不清晰的问题。

  工期顺延的情形如下:

  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的,以实际开工时间作为工期的起算点,工期向后顺延相应迟延开工的时间。

  2、虽然进场,但开工条件不具备的。如达不到开工的客观条件或者法定条件,如工地未满足合同约定的开工要求,法律上相关审批手续未办妥等。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供符合要求的图纸的。

  4、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

  5、发包人或者监理未及时发出指令、确认或进行答复的。

  6、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的。

  7、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勘察报告及其他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8、发包人增加合同外工程的,该工程另行计算工期,在原合同工期中顺延。

  9、非发包人原因造成停水、停电、停气等累计超过8小时的(本条在2013版施工合同中已经删除,所以本条并非必然可以顺延工期的情形,部分合同专用合同条款中已约定停水、停电、停气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10、发包方供应材料的,因发包供应材料迟延造成工期延误的。

  11、不可扩抗力,如台风造成、政府指令(如高考、召开重要会议)要求停工等。

  12、非承包人原因而发包人要求停工的。

  13、非承包人原因而监理单位指令停工的。

  14、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程序完成隐蔽工程后发包人要求开挖重新验收,且验收结合格的。

  15、发包人直接发包工程的施工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

  16、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已完成工程质量产生争议,承包人为避免损失扩大暂停施工,但最终确定已完成工程质量合格的。

  17、发包人未协调好土地权属问题、相邻关系等问题,相关第三人影响承包人正常施工的。

  18、因异常恶劣气候但未达到不可抗力情形下造成工期延误的。

  19、不利物质条件但未达到不可抗力情形下造成工期延误。

  20、其他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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