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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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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发包人、承包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来源:互联网作者:未知时间:2018-05-26

  核心内容: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以后,当事人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来执行。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发包人或承包人也是可以解除工程施工合同的。那么什么情况下发包人、承包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都可以解除合同。发包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作出了规定,《解释》第八条规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根据上述规定,发包人解除施工合同的情况包括:

  1.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发包人即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以保护发包人的合法权益。需要注意的是,发包人解除条件是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不履行次要义务,不能构成发包人解除合同的义务。不履行主要义务应以造成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为判断标准。

  2. 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承包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承包人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3. 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承包人并拒绝修复。

  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建筑工程不能使用,承包人构成违约,承包人应当修复,承包人拒绝修复,那么承包人构成根本违约,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4. 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属违法行为,该行为无效,严重损害了发包人的合法权益,致使发包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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