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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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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建筑工程黑白合同常见的问题

来源:房地产法律咨询网作者:张伶娟律师时间:2017-05-09

  摘要:所谓黑合同就是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除了公开签订的合同外,又私下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强迫中标单位垫资带资承包、压低工程款等。

  1、黑白合同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建设工程中“黑白合同”现象比较普遍,从合同签订的时间和形式来看主要有三类情形:

  第一种,在正式招标前,先进行“私下招标”,在确定了“黑合同”后,再由此施工单位邀请几家施工单位陪标,走走公开招投标或邀请招投标的程序,并签订一份“白合同”,备案登记。

  第二种,招标投标人均按《招标投标法》和各地关于工程招投标的规定程序进行招投标,并将中标结果备案。但在确定中标人过程中或之后,招标人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往往要求中标人私下与自己再签订一份合同,约定承包人中标后进行一定程度的让利或垫资等对招标有利的条件。一般情况下,双方会在约定“白合同”仅为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备案使用,一切双方权利义务均以私下签订的“黑合同”为准。

  第三种,招标投标人均按《招标投标法》和各地关于工程招投标的规定进行招投标,并将中标结果备案。但在确定中标人之后,招标人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往往要求中标人私下与自己以补充协议等形式,修改“白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工程承包范围、工程价款、工期、质量等级、给付款项期限等。修改的这些主要条款,就构成了“黑合同”。

  2、黑白合同中如何结算工程价款?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或者未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但依法经过招标投标程序并进行了备案,当事人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是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实际也未依法进行招投标,当事人将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备案,备案的合同与实际履行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备案的中标合同与当事人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均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的,可以参照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

  3、黑白合同中如何认定实质性内容变更?

  招投标双方在同一工程范围下另行签订的变更工程价款、计价方式、施工工期、质量标准等中标结果的协议,应当认定为《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实质性内容变更。中标人作出的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方捐款等承诺,亦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备案的中标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工程因设计变更、规划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工程量增减、质量标准或施工工期发生变化,当事人签订补充协议、会谈纪要等书面文件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和补充的,属于正常的合同变更,应以上述文件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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