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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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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有纠纷,工资由总承包企业垫付

来源:房地产法律咨询网作者:张伶娟律师时间:2017-03-22

  核心内容:《清远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出台并开始实行。从今以后,针对建设领域的工人工资支付有了专门的管理办法,建设单位(业主)和建筑施工企业再也不得以工程款的结算纠纷或其它理由拖欠、克扣工人工资。

  谁用工、谁负责、谁签劳动合同

  根据《办法》,建筑施工企业实行谁用工、谁负责、谁签劳动合同的管理形式。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建筑施工企业与劳动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工资支付的形式和周期等内容。对零散雇请、流动性大、一次性用工周期未超过三十天的临时用工,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5条规定签订一定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

  《办法》提出,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加强对工程分包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不得允许工程分包企业使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同时,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和劳动者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不得以工程款结算纠纷拖欠、克扣工资

  《办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劳动者的工资由用工企业负责支付。用工企业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建设单位(业主)和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以工程款的结算纠纷或其它理由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因工程款纠纷而引起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建设单位(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资金发放劳动者工资。

  每月10日前,工程分包企业将经本企业负责人确认后的上月劳动者工资清单上报给工程总承包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在每月15日前按工资清单划拨工人工资专款给工程分包企业,并监督工程分包企业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工程总承包企业不能把工人工资专款划拨给没有用工及法人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建设单位(业主)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必须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提交该工程进度的劳动者工资支付清单,没有劳动者工资支付清单的,建设单位(业主)不能支付下一周期工程款。

  工程承包合同中需列明劳动者工资

  值得注意的是,建筑施工企业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而建筑施工企业在各自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中,必须将工程款总额和劳动者工资总额分别列明、列开。劳动者工资总额一般占工程总造价20%-30%之间(包工不包料和特殊工程等情形除外),禁止建筑施工企业组织和怂恿劳动者以追讨工资名义追讨工程款。

  此外,对工程已开工且未完工的建筑施工企业有六个月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建筑施工企业应加强用工管理,抓紧完善有关规定制度、建立工资支付台账,依法及时支付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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