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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争议 行纪合同中委托人违约责任有哪些?

来源:房地产法律咨询网作者:张伶娟律师时间:2016-09-30

  核心内容:在本文,房地产法律咨询网会为大家详细介绍关于行纪合同中委托人违约责任的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行纪合同中委托人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含对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实践,委托人在行纪合同中主要在下列情况下承担违约责任:

  (1)、委托人在收到行纪人完成委托任务的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收或迟延接收工作成果(卖出委托物的价款或者买入的委托物),应按合同规定,向行纪人偿付违约金;因此造成行纪人损失的,应赔偿行纪人的实际经济损失;对于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收或迟延接受工作成果,行纪人保管时,委托人应当支付保管、保养费。对于拒收的物品,在行纪人代为保管过程中,因不可归责于行纪人的原因发生物品灭失、毁损、缺少、变质、污染的,由委托人承担损失。此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仍拒绝受领工作成果的,行纪人可以依法提存该成果,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2)、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行纪人依法提存委托物的,委托人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3)、委托人接到行纪人关于寄售物品瑕疵通知后,应尽快作出处理答复,不予答复的,视为默认,即同意行纪人提出的处理意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4)、由于委托人的过错,致使行纪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不能履行,行纪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责任后,有权要求委托人赔偿。通常情况下,如果行纪合同继续履行,除应顺延履行期限外,委托人还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偿付违约金;造成行纪人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5)、委托人不履行或迟延履行支付酬金及其他必要费用义务时,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延期付款的规定,除了继续支付这些费用外,还应偿付行纪人延期付款的违约金和利息。

  (6)、委托人擅自变更合同,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应向行纪人偿付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行纪人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应由委托人支付。

  (7)、委托人因其过错造成行纪人其他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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