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伶娟律师 13903072989
张伶娟律师 13903072989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联系人:张伶娟律师

手机号码:13903072989

座机号码:020-66857288转8527

传真号码:020-66857289

联系QQ:2259023180

联系邮箱:13903072989@139.com

邮政编码:510601

联系地址:广州市广州大道中289号南方传媒大厦B座15-18层

合同争议

您的位置:房地产法律咨询网 > 合同争议 > 正文

合同诈骗罪与票据诈骗罪的区别

来源:房地产法律咨询网作者:张伶娟律师时间:2016-09-20

  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金融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二者有以下区别:

  1、客体不同

  两罪的客体尽管都是复杂客体,但合同诈骗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侵犯的是市场经济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而票据诈骗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中,侵犯的是票据所有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以及金融机构的财产权,和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2、犯罪对象不同

  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对方当事人的财物。这里的对方当事人,即与之签订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还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财物的种类也多种多样,诸如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有形财产、多数无形财产、合法取得的财产、非违禁品等。而票据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货币和有价证券。

  3、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

  合同诈骗罪主要发生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具体表现为刑法第224条的五种情形。与票据诈骗罪相比较,行为人使用种种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必须是而且只能作为合同履行的担保,这是为了使对方当事人相信自己的经济实力,从而与之签订合同,进而诈骗对方财物;

  票据诈骗罪主要发生在票据交易活动中,具体表现为刑法第194条的五种形式。相对于合同诈骗罪客观表现中“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诱骗当事人签订、履行合同,从而骗取当事人财物的行为”,票据诈骗的行为人是使用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直接支付合同的款项,从而进行诈骗。要达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必须通过金融机构兑现。

  4、主观方面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具体外在表现不同。

  合同诈骗犯罪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外在表现是,行为人主观上意欲通过签订、履行合同的方式,将当事人的货物、货款非法占有。

  票据诈骗犯罪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外在表现是行为人是通过伪造、变造金融票据或者使用废票据或其他违法票据将他人财物非法占有。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
癫痫病 北京癫痫医院 北京癫痫病医院 癫痫病能治愈吗 癫痫病可以治愈吗 癫痫病的早期症状 癫痫病的早期症状 癫痫病的最新治疗方法 癫痫病人不能吃什么 癫痫病是怎么引起的 北京肾病医院 肾病医院排名 肾病的早期症状 北京肾病医院哪家好 肾病医院 西安康杰癫痫病医院 癫痫病能治愈吗 癫痫病是怎么引起的 北京癫痫病医院 癫痫病的最新治疗方法
艾默生UPS电源 艾默生UPS官网 艾默生空调官网 艾默生空调 艾默生精密空调 精密空调网 山特UPS电源 艾默生UPS电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