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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格式合同中经常出现的不合理条款有哪些

来源:房地产法律咨询网作者:张伶娟律师时间:2016-06-15

  核心内容: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往往是开发商提供的格式文本,其中可能出现一些不合理条款,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应当特别注意并谨慎对待。购房格式合同中经常出现的不合理条款有哪些?下文为大家整理出来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格式条款一:本广告为邀约邀请,一切图片、文字说明以合同为准。

  法律规定:合同法第15条第二款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情形,该广告即使未载入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如果违反,应承担违约责任。

  格式条款二:出卖人在售房过程中向买受人提供的图纸、资料、宣传广告等,除有特别说明的外,均仅供买受人购房参考,不得视为合同内容条款,出卖人享有最终解释权。或者甲方提供的售楼资料及沙盘展示用于广告宣传,如乙方对于售房资料及沙盘和甲方有不同理解,甲方拥有最终解释权。

  法律规定:《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广告即使未载入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如果违反,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即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格式条款三:本认购书签订7日内,认购人未能交纳首付款或与出卖人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认购人所付定金不予退还。

  法律规定:格式条款三的情形仅对认购人未能签订合同情况进行约束,未对出卖方进行约束,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及最高法《解释》第4条规定,如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返还定金。

  格式条款四:小区的道路或场地用于停放的车位,全部归出卖人,出卖人有权出售、出租。

  法律规定:格式条款四违反了物权法第73、74条,排除了业主占用、使用、收益、处分小区道路和车位的权利。此外,《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应当享有的权利。

  格式条款五:因设计调整、气候变化等原因导致未按本合同规定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的,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设计调整、气候变化等原因不属于不可抗力范围,出卖人延期交房的,应视为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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