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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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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仲裁是解决合同争议可倚重的有效途径

来源:房地产法律咨询网作者:张伶娟律师时间:2016-06-01

  中国仲裁是解决合同争议可倚重的有效途径

  从事国际货物运输的企业须臾离不开货主的眷顾。国际货物运输的开展需要货运代理行业的参与和支持。中国的国际货运企业时刻需要直接面对国内外的货运大市场,因此,为了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业务开拓、客户维护、经营业绩、合同的签约数量、运价及收入等等,这些对于货运企业而言,无疑都是极其重要的。但是,由于对合同争议的解决和处理,将会直接影响企业的经营效果和业务开展,这个问题同样应当受到货运企业的重视。

  作为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根据本人参与处理海事仲裁案件的切身体会,希望向从事国际货物运输的企业就如何选择合同争议解决的途径提一点建议,即:中国仲裁是解决合同争议可倚重的有效途径。也就是说,选择在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对于中国航运业及其各相关企业而言,是解决合同争议时首先应当考虑的有效途径,应该充分地善加利用。其中,有效途径中的“有效”所代表的是“方便、经济、快捷、可靠”。

  各相关企业在开展业务及签订合同时,别忘了在所要签订的合同中列明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仲裁规则”中所推荐的“示范仲裁条款”。该条款的措辞是这样的,“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此外,如果可能,还可以在合同中更进一步明确约定:“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

  据此,在就合同的履行产生争议时,作为合同的当事人,便可以根据上述约定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可以按照中国的法律规定,通过在中国的仲裁解决合同的争议。做到这一点并不难,但是却非常重要。

  围绕这个主题,有以下几点认识,供大家参考。

  国际货运企业在复杂业务关系中的角色多元,常常需要面对和处理不同性质的合同。比如,货运公司可能作为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的经纪人、货运代理人、船舶承租人和船舶出租人-即,托运人和承运人、以及,无船承运人等等。无论是代人洽谈或签署合同,还是以自己的名义签署合同,这些复杂的身份及身份的转换,使得货运企业最有机会面对各种不同性质的合同,成为不同角色的合同参与者或当事人,有时甚至会同时面对若干个合同。对此,企业应有清醒的认识。

  在国际货运公司和物流公司的经营活动中,特别是当市场情势发生重大变化时,围绕合同所产生的争议,并非是经营活动中的不正常的或偶发的个别现象。因此企业应当将解决合同争议视为企业经营和业务活动中的一个正常的和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建立正常的关于处理和解决合同争议的常态化的机制,将这项工作纳入到企业日常业务和经营的管理之中。

  企业应该重视签订合同的质量和其中争议解决的条款。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企业必须重视签订合同的质量和其中关于争议解决条款的约定。不少的仲裁案件表明,相关合同双方当事人提请仲裁解决的争议问题,其实往往并不那么复杂。这说明在签订合同时,双方的注意力比较集中在价格水平等问题上,对一些其他诸如涉及双方权利义务的条款约定的不够细致,因此为日后合同的履行,埋下了争议伏笔。在以往的仲裁案件中,有许多争议是缘于合同条款的粗糙、简单、含混、有歧义等,事后发现的所谓小儿科的错误。而这些本来是可以在签约时避免的。因此,在合同谈判时,要防止只重视价格,而忽视其他条款,特别是争议解决条款、法律适用条款等。尤其是,在为一个标的同时以不同的身份背靠背地签订二份合同时,两份合同中的履约条件是否对等,能否完全成功地转嫁风险和保护自己,显得非常重要。其中的权利、义务、责任等条款应当特别注意。同时,还应注意仲裁条款和仲裁机构的选择应当尽量一致。在此情况下,如果两个合同都选择在中国海仲同一个仲裁机构仲裁,则按照海仲规则的规定,则有可能合并处理。那样会省钱、省力、省时间,要简单的多。

  关于合同中条款,一般的规律都是事先约定易,事后协商难。在签订合同时,往往是合同缔约双方关系最好的时候。此时,合同缔约双方的注意力一般都是集中在一些履约条件和价格条款等方面;争议解决条款常常会被摆在相对次要的位置,甚至忽略所选择的合同范本中的相关条款。这时,由于缔约双方关心的重点是价格条件,未来履行合同是否会产生争议尚不确定,因此双方往往比较容易就仲裁等条款达成一致。如果待争议产生后再就此类条款进行协商或修改原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比如,改变仲裁地、选择仲裁机构、以及,法律适用等,往往会比较麻烦,甚至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在合同洽谈和签署时,就应该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管辖权及法律适用条款”,比照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的“示范仲裁条款”作出相应的修改或约定,提前确定下来,以便未雨绸缪。

  在双方不能自行达成和解的情况下,通过海事仲裁应该是解决合同争议可倚重的有效途径。其理由可以概括为:

  仲裁的裁决是终局的,其程序简单、快捷,耗时相对较短。

  仲裁员的选择范围很宽,可以由当事人自行选择。首席仲裁员和独任仲裁员也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自主协商选择,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

  仲裁员多为行业中具有丰富经验和相当学识的专家和学者,除了必备的法律知识,他们更熟悉本行业的业务知识、业务流程和交易习惯,对本行业有较深刻地认识。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在册的仲裁员人数众多,只要有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的案件可以随时立案,不必排队、等候,不会出现因为审理案件的仲裁员人手不足而积压案件的情况。

  仲裁过程比较灵活、机动,仲裁员会最大限度地倾听双方的意见,鼓励双方尽可能地把话说尽,可以为双方当事人提供和创造更多的交流机会。

  仲裁不公开审理,充分尊重和保护双方当事人的隐私,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创造条件进行调解,在双方充分交换材料并认清各自可能争取的权利的基础上有利于促成双方的和解。

  仲裁裁决书中的“仲裁庭意见”部分,会详尽地陈述仲裁庭做出裁决的理由和依据。有助于双方了解争议的来龙去脉,便于总结经验和教训,有利于今后业务的开展。

  仲裁有利于问题的快速解决。而且解决的速度和节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配合,例如,提供材料和反馈意见的积极程度,因而是可控的。

  裁决质量有保障。仲裁须遵循严格的程序,仲裁庭形成的意见需充分合议,裁决书要经过严格的核审,重点问题还可以提请专家咨询会议讨论。

  而且,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都是兼职的,一般都很看重自己声誉。仲裁委员会极其重视仲裁员的职业操守,对此有相应的培训、监督和考核机制,以及回避制度。

  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更要倚重仲裁。“一带一路”是一个充满机遇的战略构想;其中必然存在着风险和挑战;参与的企业要量力而行,审慎规划;具体实施,则必须在法制轨道上运行。“一带一路”经济带的法律保障和风险防范是分层次的,其中有国际的、国家的、区域性的、本企业的。各个层次的职能和作用不同。对于拟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企业而言,关键是如何加强本企业的法务管理,在现行尚待建立、调整或完善的国际公约,双边或多边协定,国家的法律、规章的条件下,规划好本企业的发展,开展业务,规范行为、保护自身利益,这是当务之急。企业行为必须依法合规,但是经济运行并不依赖于某个公约而存在。就是说,企业行为必须遵守现行的法律;同时,经营活动的开展,不能等靠新法律或新公约的制定好在进行。“一带一路”沿途各国的法律制度、法治环境存在着不少差异,相关的国际公约、国家间的协定不一定健全和完善,各国司法是条件各异。因此,一带一路的参与企业更应重视合同的作用,要充分运用合同自由的原则,通过合同的手段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控制好风险,保护本企业的安全。在这种情况下,仲裁更是“一带一路”战略实施的重要保障,解决争议,可能要更多地倚重仲裁的途径。

  另外,关于合理地选择仲裁地点和法律,对于中国的当事人而言,坚持在国内仲裁肯定是非常明智的选择。实践证明,中国的当事人到外国去仲裁常会遇到或必须面对诸多的不便,例如:语言不便,影响表达的精致;法律不便,对外国法律的了解难以达到深、透、精的程度;程序不便,各国的仲裁程序可能各有特点,不尽一致,缺乏全面了解或不熟悉;容易被人牵着鼻子走;地理不便,距离遥远,环境陌生,协调困难;此外,还可能需要聘请当地律师;而且案件费用高、对可供指定的仲裁员的背景和情况不一定了解、耗时较长。此外裁决结果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和被执行并不确定。中国法院非常重视仲裁程序的公正,而有些国家的法院对实体裁决也可能会干预,甚至推翻。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领导重视极其重要。领导都是抓大事的,合同谈判往往都是很具体的,如果没有遇到需要特别请示的问题,许多合同细节常常都是业务人员在直接经办和处理,甚至决定。因此,就合同谈判的过程而言,普遍存在的现象是:代理人的权力往往大于被代理人;业务员及经办人的实际权力往往大于上级领导。后者是被前者所左右的。但是,要改变和扭转已经长期沿用并形成的习惯的合同条款,则必须领导过问和发话,才能决定。

  建议各单位的领导都能够十分地重视、关心并经常过问本单位所使用的合同范本,严格比照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推荐的“示范仲裁条款”来规范和订正本企业今后将签订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领导重视是关键,非常重要。各企业的领导均应当对此加以重视,并进行有效的干预和抉择。

  总之,企业应该将合同争议的解决作为本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一个必要的环节加以重视和管理。在考虑选择如何解决合同纠纷的途径时,应该牢记:仲裁优于诉讼,应该优先选择仲裁的方式;国内优于国外,应该坚持在国内仲裁解决。

  (根据本人2015年8月21日在中国国际货代物流发展论坛专题发言整理,载于2015年9月10日《国际商报》A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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