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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购房合同不能忽略的4个细节

来源:房地产法律咨询网作者:张伶娟律师时间:2016-11-30

  核心内容:签购房合同不能忽略的4个细节是签订和签定有区别、成立和生效不同、预付款与定金有差异和合同的签字盖章别忽略。下文,房地产法律咨询网为大家详细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签购房合同不能忽略的4个细节

  第一、签订和签定有区别:

  签订一般是指通过协商而订立的合同内容,而签定则是确定合同内容、不再进行更改的意思,所以签购房合同之前一定要搞清楚这两者的区别。只是现在,无论是“签定”还是“签订”,购房合同或者购房协议(条约)都是一样具有法律效力的,现在也多用“签订”,所以一般而言不会出现什么问题,但难保有些开发商以此为由,不兑现部分购房者的应有权益。

  第二、成立和生效不同:

  合同成立只是说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就购房这件事协商一致后确定了合同关系,一般来说合同成立需要满足3个条件:当事人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必须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了共同意见;签订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必须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

  而合同生效是指合同内的约定条款和约定事项从此产生了法律效力,通常购房合同也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生效: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可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比如未成年人或精神有状况的成年人则不具备此能力;当事人的意愿必须是真实体现在合同内容中的;合同内容中不得出现违反法律法规或社会公众利益的情况。

  第三、预付款与定金有差异:

  一般只有在合同生效之后,购房者才需要给付预付款,它不具有担保性,是预先支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额的钱款,给付后还可以退还。但是定金其实是一种担保金,在合同签订之前给付,一旦给出就无法退还。而且,定金和预付款的法律后果、适用范围和支付金额占总房款的比例也是不同的。在交易过程中,如果因对方违约,支付定金的一方可获赔两倍的定金,但预付款通常只是原数返还。

  第四、合同的签字盖章别忽略:

  签字盖章是签订购房合同的必经环节,在法律上,只有签字盖章后的合同才会产生法律效力,否则就会被视为无效合同。另外,签订合同时,要仔细对比签字盖章的人是否为本人,如果是被委托人,一定记得要求对方出示合法有效的委托书;而购房者本人在签字之前也一定要对合同内容进行最后的查验,一旦发现问题及时提出,让开发商进行修改,确认无误后再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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