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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融资中的有限追索权

来源:房地产法律咨询网作者:张伶娟律师时间:2016-08-31

  核心内容:一般在项目的建设开发阶段,贷款人有权对项目发起人进行完全追索,而通过“商业完工”标准测试后,项目进入正常运营阶段时,贷款可能就变成无追索性的了。

  除了以贷款项目的经营收益作为还款来源和取得物权担保外,贷款银行还要求有项目实体以外的第三方提供担保。贷款行有权向第三方担保人追索。但担保人承担债务的责任,以他们各自提供的担保金额为限,所以称为有限追索权的项目融资。

  项目融资的有限追索性表现在三个方面:

  1、时间的有限性。

  即一般在项目的建设开发阶段,贷款人有权对项目发起人进行完全追索,而通过“商业完工”标准测试后,项目进入正常运营阶段时,贷款可能就变成无追索性的了。

  2、金额的有限性。

  如果项目在经营阶段不能产生足额的现金流量,其差额部分可以向项目发起人进行追索。

  3、对象的有限性

  贷款人一般只能追索到项目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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