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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民事权利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作者:未知时间:2018-05-26

  权利保障人的自由、平等,是民法中带根本性的重要问题。权利是社会合作的制度设计,是合理分配民事主体利益和负担的法律工具。如果滥用权利将会导致社会秩序的紊乱,下面跟着小编去认识一下滥用民事权利的后果有哪些。

  滥用权利的学说

  在民法领域,滥用权利主要有三种学说。“其一为本旨说,即权利滥用是权利人行使权利违反法律赋予权利之本旨(权利的社会性);其二为界限说,即权利滥用是权利行使超过法律规定的正当界限;其三为目的与界限混合说,即权利滥用超出权利的、社会的、经济的目的或社会所不容许的界限而行使。”

  上述三种学说均指出了滥用权利行为之违法性,但却忽视了对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的认定,故有失偏颇。滥用权利的行为属积极加害行为,因此对于当事人滥用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的界定既要考察其客观上对权利本旨的侵犯,也要考察其主观上侵犯社会利益或他人利益的故意。

  滥用权利的法律后果

  1、不产权利行使的固有效果(如此行使权利为法所不许,但仍得以法所允许的其他方式行使)。

  2、失权(权利失效)。义务人得主张去权利消灭的抗辩(主要适用于矛盾行为场合)。失权与民事诉讼权利滥用有着密切的关系,民事诉讼权利滥用表现为裁判权的滥用、诉权的滥用以及诉讼过程中不当行使权利等。失权的后果是原有的诉讼权利的丧失或失效,是极为严厉的制裁手段。

  3、(符合侵权构成要件的)承担侵权责任。

  4、(防止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的)强制许可。《专利法》第48条规定,因下列两种滥用专利权的行为,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可给予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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