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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注册资本金还有部分未到位但一段时间后,公司运作走上正轨时,有了经营成果,能否用此期间公司所得利润或股东的分红来补足呢?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介绍有关股东能否用利润补足注册资本的知识。
一、注册资金未到位,股东否可用公司的未分配利润补足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必须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期缴交出资。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经股东会决议,依照出资比例分红,各股东当然可以将分红后所得依照公司章程之规定,履行足额出资的法律义务,用于补足注册资本。但在弥补亏损之前,或者弥补亏损之后,有限责任公司经股东会决议,不同意分配利润,则不得用尚未分到手的未分配利润补足注册资金。
二、相关知识:用税后利润增加注册资本时,是否还需要额外交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 号)规定,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根据上述规定,外资企业将2002年~2007年度税后利润增加注册资本部分,外国投资者分取的股息、红利,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用2008年的税后利润增加注册资本部分,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务中,股东认缴股份和实缴股份不等额已不是什么新鲜事。在本文中,华律网小编已为大家介绍了能否利润补足注册资本的相关知识,并补充说明了利用税后利润增加注册资本时是否还需要额外交税,但毕竟每个人所面对的情况不同,应不同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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