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伶娟律师 13903072989
张伶娟律师 13903072989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联系人:张伶娟律师

手机号码:13903072989

座机号码:020-66857288转8527

传真号码:020-66857289

联系QQ:2259023180

联系邮箱:13903072989@139.com

邮政编码:510601

联系地址:广州市广州大道中289号南方传媒大厦B座15-18层

股权并购

您的位置:房地产法律咨询网 > 股权并购 > 正文

案件分析 收购的股权价格争议

来源:房地产法律咨询网作者:张伶娟律师时间:2016-09-30

  核心内容:在本文,房地产法律咨询网为大家整理了案件“收购的股权价格争议”,供大家学习参考。

  【基本案情】

  C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系由A公司和B公司于2011年2月各投资50万元而设立的,后B公司因自身的原因将其持有C公司50%的股权转让A公司,且B公司与A公司约定股权转让价为人民币50万元。

  A公司收购B公司持有的C公司股权后,B公司又提起股权转让前并没有分红,要求C公司将股权转让前的红利分配给B公司;而A公司认为,其股权转让时的价格已经充分考虑了转让前的公司财务状况,不存在分配利润问题。于是,双方发生了争议,并诉至法院。

  【法律评析】

  所谓并购股权价格争议系指企业在对外收购过程中收购的公司股权而对应的价格在履约中出现了争议,主要表现为:是否包含转让前分红的价格、转让前的隐性债务债权、转让前的未决债务债权等等。

  对于本案中,除非B公司能够证明股权转让价是分配红利后的价格,或者能证明在转让前已经就股利分配形成了股东会决议;否则B公司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企业在收购股权时应CLEAR股权价格的范围,具体工作指引如下:

  (1)应确定股权收购时的公司现状,包括资产状况、财务状况、相应的权利义务状况。

  (2)应利用法律文件明确股权转让价格的法律范围和定义,减少或避免争议。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
癫痫病 北京癫痫医院 北京癫痫病医院 癫痫病能治愈吗 癫痫病可以治愈吗 癫痫病的早期症状 癫痫病的早期症状 癫痫病的最新治疗方法 癫痫病人不能吃什么 癫痫病是怎么引起的 北京肾病医院 肾病医院排名 肾病的早期症状 北京肾病医院哪家好 肾病医院 西安康杰癫痫病医院 癫痫病能治愈吗 癫痫病是怎么引起的 北京癫痫病医院 癫痫病的最新治疗方法
艾默生UPS电源 艾默生UPS官网 艾默生空调官网 艾默生空调 艾默生精密空调 精密空调网 山特UPS电源 艾默生UPS电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