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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房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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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定金后一周不到房子降价可以维权吗

来源:房地产法律咨询网作者:张伶娟律师时间:2016-06-25

  网友提问小编:“通过朋友介绍我在老家买了一套商品房,买房付完定金后不到1个月就降价了,现在开发商要我们付余款,但是因为降价了我们不想付,想让他们按降的价格算余款,他们不愿意,又不退定金,怎么办才好呢?”

  一. 购买商品房必须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签订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仅以口头合同的方式难以认定为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你们可以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为由申请撤销或变更.

  因所谓的"定金"既没有合同也没收据,故以现在证据只能认定为预付款.故可与开发商协商要求把钱退回来,毕竟你们是通过朋友的关系,协商退款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协商不了的,也可以打官司要回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二.若决定买房,可以与开发商协商按现在的房价买.当然对方很难同意,但现在房价看跌,对方也会审时度势,毕竟现在对开发商来说现金流更重要.

  三.国家调控仍会继续,还有降价的空间.

  四.是否买,最好夫妻俩和亲戚朋友一起认真商量为好.

  相关规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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