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人:张伶娟律师
手机号码:13903072989
座机号码:020-66857288转8527
传真号码:020-66857289
联系QQ:2259023180
联系邮箱:13903072989@139.com
邮政编码:510601
联系地址:广州市广州大道中289号南方传媒大厦B座15-18层
摘要:入住商品房不久发现屋面漏水,开发商多次维修,均未能解决问题,更闹心的是,起诉到法院时,开发商已经注销了!应怎么维权?
近日,隆安县法院审理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业主撤回对开发商的起诉,将开发商的股东列为被告再次起诉,终于获得赔偿。
农先生2011年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入住不久发现屋面漏水严重。开发商多次进行维修,但一到雨季,屋面仍漏水,此后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搁置不理。
2016年4月,农先生将开发商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彻底解决屋面漏水问题。法院立案受理后,发现开发商已于2015年4月合法注销,按法律规定,公司注销,民事主体资格已经不具备。后经法官释明,开发商虽已注销,但仍可以追究该公司股东的责任。原告遂撤回对开发商的起诉,将开发商的股东列为被告,再次起诉。
法院依法将开发商的股东列为被告之后,多次与该股东沟通,并告知其相关法律规定。经法官耐心释法说理,该公司股东愿意与原告进行调解,在三十日内彻底解决原告房屋屋面漏水的问题,并支付原告3000元作为补偿。
法官提示
随着现代化发展的进程,房地产公司开发楼盘之后注销公司,业主关于房屋质量问题的维权成了一大热点、难点。
公司注销之后,股东在一定程度上也是要为遗漏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遇到此类情况,业主可找公司股东索赔,这能在最大程度上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