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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单方按揭婚后双方还贷的房屋如何分割

来源:房地产法律咨询网作者:张伶娟律师时间:2016-05-30

  核心内容:本文为大家整理了相关案例详细分析关于婚前单方按揭婚后双方还贷的房屋如何分割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参考。

  案情简介

  2005年4月,高某按揭购买住房一套,价值22万元,首付7万元,银行贷款15万元。2006年10月高某与江某结婚,婚后双方以共同收入偿还贷款,并于2010年3月还请。2012年5月,高某与江某因感情不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对子女抚养等问题无异议,但对该房屋分割发生争议。高某认为房屋是其婚前所买应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而江某则认为房屋贷款是双方婚后共同偿还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本案中这套房屋到底是谁的?

  一、高某通过按揭贷款方式与开发商形成合同关系

  故此,与银行之间形成抵押贷款合同法律关系,其通过这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只是房屋所有权的行使受到限制,故本案可以认定高某在婚前即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

  二、高某在购房时同时形成了15万元的债务

  由于这部分债务系婚前所借故应当属于婚前个人债务。高某、江某二人共同偿还按揭贷款的行为,应视为两人将夫妻共同财产填补了高某婚前个人债务。因此,两人夫妻关系解除时由高某给付江某15万元的一半。

  三、房屋婚后增值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的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本案应将房屋判与高某所有,由高某返还江某共同偿贷款项的一半和房屋增值价值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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