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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双方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 另一方进行补偿。
案情简介:
李某与张某于2003年认识,2003年12月在云浮市××民政局登记结婚。李某于2002年12月以自己名义购买 房屋一套,李某向房地产公司交付首期购房款(为总购房款的30%),并在××银行办理了按揭手续,按揭期限为10年。李某与张某结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 付银行按揭贷款。2013年10月,张某以感情不和为由向云浮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并分割以上房屋产权的折价相应款项。李某同意离婚,但以该房 屋是自己名义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属于个人婚前财产为由,不同意张某分割以上房屋产权的折价款项。2013年12月,云浮市××法院作出判决,支持张 某分割该房屋产权的折价相应款项的请求。
律师点评: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 议处理。十条第二款依6仃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 付的款项及其相纣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具体计算公式:夫妻一方不能取得 房屋所有权的补偿=房屋现价×{(房屋原价一另一方首付款一房屋剩余贷款)÷房屋原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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