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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包括哪些?

来源:互联网作者:未知时间:2018-11-30

  银行在办理房屋抵押贷款业务的时候必须要严格按照审查程序执行,不仅要合理确定贷款年限、设定抵押率,还要仔细核查抵押人是否为真实所有人、抵押物有无权利瑕疵,避免因自身审查不严而出现风险,这样才能够确保贷款安全。

  房屋所有权就是指一个房屋的产权,也就是对这个房子具有买卖、出租等相关的权利,但是房屋所有权包括了很多的内容,下面大家就跟小编一起来具体了解了解房屋所有权包括哪些吧。

  1、从所有权权利主体的内部构成来看,可分为房屋单独所有、房屋共有和房屋的区分所有。房屋的单独所有是指在某一房屋上只有一个所有权主体。

  2、从房屋所有权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能是否充分来分,可将房屋所有权分为完全的房屋所有权和房屋部分所有权。完全的房屋所有权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房屋所有权;房屋部分所有权是一种受到限制的房屋所有权,后文将对之作专门介绍。

  3、我国的房产登记,按照房产性质将房屋所有权分为以下几类:

  (1)公有房产,即国家房屋所有权和集体房屋所有权以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其客体包括房地产管理部门直管的国有房屋,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单位、军队使用的国有房屋和其他国家所有的房屋,以及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拥有所有权的房屋。

  (2)私有房产,即公民个人房屋所有权。其客体是我国公民,包括华侨、侨眷、归侨、港澳台同胞拥有的私人房屋。

  (3)中外合资房产,即中外合资房屋所有权。其客体是我国政府、企业与外国政府、企业或个人共同投资拥有的房屋。

  (4)外资房产,即外资房屋所有权。其客体是外国政府、企业、社会团体、国际性机构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所拥有的房屋。

  (5)其他房产。其客体是不可归于以上种类房产的房屋,如宗教组织拥有的房屋。

  相关知识:房屋所有权有哪些特点

  1、房屋的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同时并存,同等地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1] 。

  2、房屋所有权的客体是具有一定结构、可供利用的房屋,而不是单指组成房屋的材料。未形成房屋或已拆毁的房屋的材料,不能成其为房屋所有权的客体。

  3、房屋所有权与其所依附的土地的使用权的分离。房屋的所有权发生变更,土地的使用权也随之发生变更,反之亦然。

  4、国家所有的房屋广泛实行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国家享有所有权、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享有使用权。

  5、房屋所有权可以转让,但受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制约。由于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不可分离,因而,凡不可转让使用权的土地上的房屋,其所有权不能转让;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会导致土地上房屋的转让的无效。

  6、房屋所有权的设立与移转,需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不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不发生确定房屋所有权或移转房屋所有权的效力。

  以上就是由律师365网站的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房屋所有权包括哪些的相关内容,希望律师365网站小编的编辑能够对大家的生活有所帮助,若是大家对于这方面还有其他的法律疑问,不妨到我们律师365网站上找寻专业的律师进行相关的咨询和了解。

  【案情介绍】

  2005年6月,王某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一套房屋,价款为50万元,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款后由于该公司原因未办理产权登记及备案登记。2006年8月,该公司为了融资需要,提供一份注明该套房屋买受人为李某的买卖合同,向A商业银行申请40万元的按揭贷款,并将该房屋抵押,李某在相关借款合同及抵押文件上签字,该公司提供书面担保。A商业银行依据房屋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期房抵押证明,在没有仔细核查房屋实际情况下,将40万元打入该公司的账户,由该公司直接支配使用。在此期间,该公司偿还了部分借款本息,而李某并未占用该套房屋,也未使用该笔借款。2008年10月开始,该公司由于资金困难,尚未归还银行的借款本息。

  问:1、李某与A商业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如合同无效,将会产生怎样的法律效果?

  2、李某在此过程中是否有过错,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3、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李某采用虚假合同形式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

  【案情焦点】

  借款合同的效力以及相应的法律效果。

  【名词解释】

  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案情分析】

  李某与A商业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应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向该银行返还本金及利息。李某虽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但并未实际购买房屋,该公司以自己名义与李某签订虚假合同,使得李某具备贷款条件,其真实目的为利用虚假房屋买卖关系套取银行贷款。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因此,李某与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同时由于该公司利用房屋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押合同,实际占用银行贷款,虽名义上为房屋出卖人和借款担保人,但实际上是借款人,依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该公司作为实际使用人应当返还所欠贷款本金及利息。

  李某在此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当在过错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于李某利用虚假借款人的身份,提供相应证件,配合该公司套取银行贷款,对合同无效负有过错,应当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该公司与李某采用虚假合同形式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涉嫌骗取贷款罪。根据《刑法》第175条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以立案追诉。本案中,该公司与李某在明知房屋为他人购买的情形下,利用虚假的买卖房屋合同骗取银行贷款,如造成银行贷款本息不能收回的损失在二十万元以上,将涉嫌构成骗取贷款罪,应当予以移送。

  从实际发生过的案例当中我们可以吸取到很多经验教训,这些都是别人付出过巨大代价总结出来的,小编希望总结出来的案例分析能够对各位有所帮助,让大家不会重蹈覆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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